REACH附錄XVII的常見問題!
答:2019年6月12日,歐盟發布法規(EU) 2019/957,修訂REACH附錄XVII限制物質清單,新增關于(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硅烷三醇及其單、雙或三氧(烷基)衍生物(TDFAs)的限制條款,至此,附錄XVII限制物質清單目前已增加至第73項,但由于在之前的修訂中有部分項目被刪除,因此目前清單中總項目數為70項。企業可以在ECHA官方網站查看附錄XVII完整清單。
2、企業如何應對REACH 附錄XVII的要求?
答:附錄XVII中現行有效條款共計70項,視產品類別、用途及材質差異,不同產品需要滿足的項目也會存在區別。比如第5項對于苯的要求,它限制的對象為物質、混合物及兒童產品。再比如第64項對于1,4-二氯苯的要求,它限制的對象為空氣清新劑/除臭劑。企業應該結合自身產品實際特點,排查和識別出相關的高風險項目,制定相應管控措施以滿足法規的要求。
3、REACH在歐洲如何執法?
答:REACH法規由于要求非常多樣,其執法方式也隨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在整個歐盟層面由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進行協調,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各類環保組織以及消費者對于REACH的執法也有推動。歐盟非食品類消費品快速預警系統(RAPEX)中化學和環境相關違法案例有超過50%是由于違反REACH法規而被通報,說明歐盟對REACH法規的執法正在不斷加強。
4、REACH附錄XVII哪些限制要求與電子電氣產品相關?
答:附錄XVII中有很多條目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了電子電氣產品。很多條目雖然沒有明確提到電子產品,但可能會涉及到電子產品中使用的材料。例如第50項中的多環芳烴(PAHs)適用于電子產品中的橡塑類材質;又如第27項中的鎳則適用于電子產品中的金屬部件;若產品中包含皮革,皮革材質還會涉及第47項中的六價鉻和第43項中偶氮染料的相關要求。由此可見附錄XVII限制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企業需結合產品進行識別。
5、REACH附錄XVII針對電子產品橡塑材料中多環芳烴(PAHs)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REACH附錄XVII第50項管控長期或反復接觸的塑料和橡膠材料中的8項PAHs,分別為:苯并(a)芘、苯并(e)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j)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h)熒蒽。其中針對一般產品,每項PAHs不得超過1 mg/kg;針對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限值要求更為嚴格,每項PAHs不得超過0.5 mg/kg。
6、如果材料中含有鎳元素,那REACH法規中對鎳元素有什么管控要求嗎?
答:鎳是一種致敏性金屬元素,部分人群的皮膚與含鎳金屬制品長期接觸后可能出現過敏或紅疹等癥狀。為保護歐盟消費者的健康,歐盟在REACH法規附錄XVII中對含鎳產品的鎳釋放量作出了明確限制:與皮膚有直接且長期接觸的物品不得超過0.5 μg/cm2/week;人體穿孔類飾物應低于0.2 μg/cm2/week。針對該指標,歐盟制定了專門的測試標準。當產品的皮膚接觸部件中存在含鎳金屬材料時,建議通過測試判斷鎳釋放量是否滿足法規要求。
7、電子產品中與皮膚接觸的皮革材質中六價鉻化合物含量為10 mg/kg,符合歐盟RoHS指令要求,是否可以銷往歐盟?
答:根據REACH法規附錄XVII第47項關于六價鉻化合物的規定,與皮膚接觸的皮革物品中六價鉻質量濃度不得等于或大于3 mg/kg。雖然該皮革材質滿足RoHS指令要求,但同時也應滿足更嚴格的REACH附錄XVII的要求,因此該電子產品由于違反了REACH法規要求,仍然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在歐盟RAPEX通報系統中,每年有大量產品因為六價鉻含量超標被撤離市場/召回。
8、電子腕表產品中某材質鉛含量為750mg/kg,符合歐盟RoHS指令要求,是否可以銷往歐盟?
答:依照REACH法規附錄XVII第63項關于鉛及其化合物的規定,腕表中任何單個部件的鉛含量應不超過0.05%(重量百分比)。因此,該產品違反了REACH法規的要求,不能在歐盟市場售賣,目前在歐盟市場上已有類似產品被召回。
9、紙張中可能含有石棉嗎?
答:石棉是天然的纖維狀硅酸鹽類礦物質的總稱,具有良好的隔熱性、防腐蝕性、耐磨性、高耐火性、電絕緣性,是重要的防火、絕緣和保溫材料。因此,石棉在工業上主要用于保溫隔熱制品、閥門、密封用橡膠、制動設備、各類電工絕緣材料等,從石棉的性質與用途來分析,普通紙張中含有石棉的風險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