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指令是:
ELV(End-of-Life Vehicle)即報廢車輛指令。20世紀90年代,人們對汽車產品環保問題的關注明顯增強,為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并致力于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各個國家或地區紛紛制定各種環境法律法規,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管理、提高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指標、切實減少報廢汽車對環境的影響、實現汽車產業的可持續增長。如何環保而又經濟地處理報廢汽車,促進汽車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全世界汽車行業關注的熱點,同時有關廢棄物管理的各項法規也逐步嚴格。
2000年10月24日,歐盟正式頒布ELV廢棄車輛指令2000/53/EC,歐盟成員國在2002年4月21日之前已經將該法規轉化為各自的國家法律。該指令的范圍覆蓋了汽車類、汽車類廢品以及汽車配件和材料。根據該指令規定,歐盟成員國應確保從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場的車輛(包括材料和零部件)四項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002/525/EC 規定的濃度限量,即均一材質中所含的鉛、汞、六價鉻,最高濃度限值不得超過0.1﹪;所含的鎘,最高濃度限值不得超過0.01%。
2006年2月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頒布了《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以下簡稱中國ELV),明確要求將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到汽車產品市場準入許可管理體系,要求自2008年起,我國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要開始進行汽車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登記備案工作,為實施階段目標進行技術準備。2010年起,我國汽車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汽車產品及包裝物品。汽車在設計生產時禁用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減少并最終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汽車環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聯苯醚(PBDE)等有害物質。
ELV 主要要求:
在所有的汽車部件和材料中對有害物質的含量及使用進行限制
· 在車輛的設計過程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
·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場的車輛中確保不含Hg、Cd、Pb、Cr(VI),組分(豁免條例中規定的除外)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組分的限量
·鎘 (Cd)≤100ppm(0.01%)
·汞 (Hg)≤1000ppm(0.1%)
·鉛 (Pb)≤1000ppm(0.1%)
·六價鉻 (CrVI)≤1000pp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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