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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法規(EU) 2020/2096,修訂REACH法規

       2020年12月1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法規(EU) 2020/2096,修訂REACH法規(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由于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法規(法規(EU) 2019/1021)中已設有更為嚴格的限制,REACH法規附錄XVII中以下物質的限制項將刪除:

     

       1. 第22項(五氯苯酚(PCP)及其鹽類和酯類)

     

       2. 第67項(十溴聯苯醚(DecaBDE))

     

       3. 第68項(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全氟辛酸相關物質)(從2020年7月4日起執行,修訂將于2021年1月5日生效。

     

      下表比較了REACH 法規和POPs法規中對這些物質的要求異同:

     

       1. 五氯苯酚(PCP)及其鹽類和酯類

    法規 REACH法規 (法規(EC) No 1907/2006) 附錄XVII,第22項 POPs法規 (法規(EU) 2019/1021) 附錄I,第A部分
    限值 (1) ND(不得檢出)(針對物質);(2) < 0.1% (針對物質中的成分,混合物) ND(不得檢出)(針對物質,混合物,物品)
    產品 物質,混合物 物質,混合物,物品
    生效日期 被2021年1月5日生效的法規(EU) 2020/2096刪除 2019年7月15日起執行
    豁免
    2. 十溴聯苯醚(DecaBDE)
    法規 REACH法規 (法規(EC) No 1907/2006) 附錄XVII,第67項 POPs法規 (法規(EU) 2019/1021) 附錄I,第A部分
    限值 (1) ND(不得檢出)(針對物質);
     (2) < 0.1%(針對物質中的成分,混合物,物品)
    (1) ≤ 10 mg/kg (0.001%)對于十溴聯苯醚(DecaBDE)(針對物質);
     (2) 
    ≤ 500 mg/kg (0.05%)對于四溴聯苯醚(TetraBDE)、五溴聯苯醚(PentaBDE)、六溴聯苯醚(HexaBDE)、七溴聯苯醚(HeptaBDE)和十溴聯苯醚(DecaBDE)的總和(針對混合物和物品)
    產品 物質,混合物,物品 物質,混合物,物品
    生效日期 被2021年1月5日生效的法規(EU) 2020/2096刪除 2019年7月15日起執行
    豁免 1. 物質,物質中的成分,混合物將用于,或正在被用于:
    (a) 在 2027 年 3月 2日前用于飛機的生產;

    (b) 供以下任一產品的零配件的生產:
    (i) 2027年3月2日前生產的飛機;
    (ii) 2019年3月2日前生產的,在指令2007/46/EC范圍內的機動車輛,在法規(EU) No 167/2013范圍內的農業和林業用車輛,以及指令2006/42/EC范圍內的機械設備。   
                              
    2. 物品:(a) 2019年3月2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b) 符合上述第1(a)段要求所生產的飛機;
    (c) 符合上述第1(b)段要求所生產的飛機、機動車輛或機械設備的零部件;
    (d) 屬于指令2011/65/EC范圍內的電子電氣設備。
    1. 物質(當成員國在2019年12月前提交報告至歐盟委員會)用于:
    (a) 用于制造飛機,并在2019年3月2日前申請型式認可,且該申請在2022年12月前收到,可豁免至2023年12月18日,或在有正當的繼續使用的理由的情況下,可豁免至在2027年3月2日;

    (b) 用于制造以下任一的部件:
    (i)飛機,并在2019年3月2日前申請型式認可,且該申請在2022年12月前收到,且在2023年12月18日前生產,或在有正當的持續使用的理由的情況下,在2027年3月2日前生產,可豁免至該飛機的使用壽命結束;
    (ii) 在2019年7月15日前生產的,屬于指令2007/46/EC范圍內的機動車輛,豁免至2036年或至該機動車輛的使用壽命結束,以兩者中較早的日期為準;

    (c) 屬于指令2011/65/EU范圍內的電子電氣設備。

    2. 物品:
    在2019年7月15日前已在歐盟中使用的物品。

     

    3.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全氟辛酸相關物質
    法規 REACH法規 (法規(EC) No 1907/2006) 附錄XVII,第68項 POPs法規 (法規(EU) 2019/1021) 附錄I,第A部分
    限值 (1) ND (不得檢出)(針對物質);
    (2) < 25 ppb (0.0000025%)對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針對物質中的成分,混合物,物品);
    (3) < 1000 ppb (0.0001%)對于全氟辛酸(PFOA)相關物質(針對物質中的成分,混合物,物品)。
    (1) ≤ 0.025 mg/kg (0.0000025%) 對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針對物質,混合物,物品);
    (2) ≤ 1 mg/kg (0.0001%)對于全氟辛酸(PFOA)相關化合物(針對物質,混合物,物品);
    其他限值:
    (3) ≤ 20 mg/kg (0.002%)對于全氟辛酸(PFOA)相關化合物在氟化學品生產(碳鏈等于或少于6個原子)中所用的可轉移的分離中間體物質;
    (4) ≤ 1 mg/kg (0.0001%)對于PFOA及其鹽類在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由高達400千戈瑞的電離輻射產生或由熱降解產生),以及在含有PTFE微粉的工業用和有專業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
    產品 物質,混合物,物品 物質,混合物,物品
    生效日期 被2021年1月5日生效的法規(EU) 2020/2096刪除 2020年7月4日起執行
    豁免 1. 物質,物質中的成分,混合物,物品:
    (a) 在2022年7月4日前:
    (i) 用于制造半導體的設備;
    (ii) 乳膠印刷油墨。
    (b) 在2023年7月4日前:
    (i) 用于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紡織品;
    (ii) 用于醫療紡織品用膜、水處理過濾膜、生產過程和污水處理的膜;
    (iii) 等離子納米涂層。
    (c) 2032年7月4日前用于除屬于指令93/42/EEC范圍內的可植入醫療器械以外的醫療器械。

    2. 物質,物質中的成分,混合物,物品:
    (a) 法規(EC) No 850/2004附錄I的第A部分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 在生產碳鏈等于或少于6個原子的氟化物時,不可避免產生的該類副產品;
    (c) 符合本法規第18(4)款中第(a)點到第(f)點條件的,將被用于或正被用作可轉移的分離中間體物質;
    (d) 物質、另一物質的組分或混合物,將被用于或正被用于(i)屬于指令93/42/EEC范圍內的可植入醫療器械的生產;(ii) 應用于膠片、紙張或印刷版的感光膜;(iii) 半導體光刻工藝或化合物半導體蝕刻工藝;
    (e) 2020年7月4日前已投放市場的濃縮滅火泡沫混合物,以及將被用于或已被用作生產其他滅火泡沫混合物的濃縮滅火泡沫混合物。

    3. 混合物:
    以下情況的滅火泡沫混合物: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或
    (b)根據第2(e)生產的,且用于培訓用途,對環境的排放量最小化且收集的廢物被安全處置。

    4. 物品: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b) 根據上述第2(d)(i)點生產的可植入醫療器械;
    (c) 涂有上述第2(d)(ii)點的感光膜的物品;
    (d) 上述第2(d)(iii)點的半導體或化合物半導體。

     
    1. 物質用于:
    (a) 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b) 應用于膠片的感光膜(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c) 用于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對健康和安全產生影響的,可防油或防水的紡織品(豁免至2023年7月4日);
    (d) 侵入性和可植入醫療器械(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e) 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二氟乙烯(PVDF)的生產,用于制造(i)高性能、耐腐蝕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用紡織過濾膜;(ii)工業余熱熱交換器;(iii)能夠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物泄漏的工業密封膠(豁免至2023年7月4日);

    2. 物質:
    用于抑制液體燃料蒸氣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滅火泡沫,包括安裝在移動和固定設備的系統,但須視特定條件(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3. 物質用于:
    用于生產醫藥產品的含有全氟碘辛烷的全氟溴辛烷

    4. 物品:
    2020年7月4日前在歐盟中已經在使用中的物品

    5. 物質用于:
    (a) 法規(EU) 2017/745范圍內的,除了可植入醫療器械以外的醫療器械(豁免至2020年12月3日)
    (b) 乳膠印刷油墨(豁免至2020年12月3日);
    (c) 等離子納米涂層(豁免至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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