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ROHS?指令發展到如今相信多數同行都不會感到陌生吧?然而最近還是有人在問為什么客戶還在找他們要ROHS 3.0的測試報告?...
其實ROHS3.0的這個說法從去年就有人在問這個了,那么究竟是什么回事呢?我們來看看整個ROHS的演化過程吧...
首先我們先來回顧一下ROHS1.0:
1.RoHS1.0指令自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核心內容包括:
要求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歐盟市場的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6種有害物質。
2.第一次修訂:
歐盟委員會在2005年8月19日的修訂決議2005/618/EC中對‘不得含有’做了進一步規定:
明確指出限制對象是產品中所有的均質材料(不能機械拆分成不同材料的材料),并對每種物質提出最大允許質量百分比濃度要求。
3.RoHS1.0涵蓋的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指:
交流電不超過1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設備
1.大型家用電器
2.小型家用電器
3.IT和通訊設備
4.消費產品
5.照明設備
6.電子和電氣工具(不包括大型工業工具)
7.玩具、休閑和動力設備
8.自動售貨機
4.RoHS1.0指令限制使用的6種有毒有害物質限值:
物質名稱 |
限制標準(mg/kg) |
鉛(Pb) |
1000 |
鎘(Cd) |
100 |
汞(Hg) |
1000 |
六價鉻(Cr(VI)) |
1000 |
多溴聯苯(PBBs) |
1000 |
多溴聯苯醚(PBDEs) |
1000 |
**1 mg/kg = 1 ppm (百萬分之一)**
再來看看RoHS2.0指令介紹(2011/65/EU)
2011年7月1日,2011/65/EU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
最新修訂指令自2011年7月21日生效,歐盟要求各成員國將新指令轉換成國內法律。并于2013年1月2日開始實施。
原指令2005/95/EC(RoHS1.0)自2013年1月3日廢止
RoHS2.0主要修訂內容
1、管控產品范圍的修訂:
RoHS2.0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工業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其它新納入ROHS2.0管控的產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2、限用物質清單的修訂:
2015年6月4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EU)2015/863對RoHS2.0(2011/65/EU)附錄II進行修訂,正式將四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列入RoHS2.0附錄II中。新增的4種鄰苯二甲酸酯的限值均是0.1%(1000ppm),與之前提出的4項優先評估物質不同的是刪除了六溴環十二烷(HBCDD),增加了DIBP作為管控物質。
3、豁免機制的修訂:
采納現有的豁免條款并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長有效期:
1.2002/95/EC管控的8大類產品及第11類產品豁免有效期最長為5年;
2.第8類與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最長為7年。
(2011/65/EU附錄III)
那么看到這里,有些人又在問ROHS3.0是什么鬼?好吧,其實根本不存在ROHS3.0的說法,根據上述ROHS整個指令歷程的演變過程,我們不難發現為什么有些人會搞出一個ROHS3.0出來:
RoHS1.0(2002/95/EC)也就是第一期的版本、RoHS2.0(2011/65/EU)是第二期修訂的版本、所謂的RoHS3.0(2011/65/EU&(EU)2015/863)即是RoHS2.0原有基礎上進行擴充。
所以,RoHS3.0說法是錯誤的,RoHS指令并沒有出第三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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